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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考勤管理】用人单位如何根据员工病症病情确定病假医疗期?

问:病假医疗期如何确定?苏州用人单位如何根据员工病症给予病症对应的医疗期,以及超过该医疗期,还需提供什么数据,方可延长,是否有具体作业流程说明?

答: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病知(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即如有前述病症,无论工作年限长短,用人单位均应给予24个月医疗期。

三、1.医疗期延长鉴定可向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体育场路4号1号楼1楼。
2.医疗期是否延长、延长多久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过鉴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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