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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还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吗?

我是公司的HR,现在遇到一件事情,公司员工合同到期后医疗期没有结束,公司等到结束时已经进行了经济补偿,但员工还要求医疗补助费怎么办?

具体事情是这样的: 2014年3月王小满进入苏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劳动合同。

2016年10月底,王小满身患疾病经医院诊断为慢性疾病,医生要求其住院治疗。王小满在医院治疗数月,出院以后一直病假休息在家。因王小满尚在医疗期内,故公司在合同期满时顺延了合同至医疗期满。即日,王小满收到公司寄来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其医疗期已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王小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王小满收到通知后,前去单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不低于本人工资的6个月医疗补助费,公司没有同意他的要求。于是,王小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6个月医疗补助费。仲裁委经审查予以受理。

劳动仲裁的庭审答辩如下:
劳动仲裁在开庭审理时公司员工王小满认为,单位以本人医疗期满为由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的规定,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的6个月医疗补助费,故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医疗补助费。

公司在答辩时认为,王小满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由于王小满尚在医疗期内,所以公司顺延其合同至医疗期满才与其终止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没有依据还要支付其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故对于王小满的要求单位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因王小满医疗期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与王小满终止劳动合同后,除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照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支付不低于王小满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故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王小满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诚展HR软件管理专家对此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终止其劳动合同,是否还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收入的六个月医疗补助费。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以王小满医疗期满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是,公司除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外,还应该按照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王小满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因此,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王小满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补偿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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