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HR干货】医疗期满等鉴定结果出来的2个月是否计算工龄?

问:我是苏州一家公司的人事HR,公司有个员工女,1971年生,因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做了手术),休了一年的医疗期,2018-3-8至2019-3-7,劳动鉴定中心回复需要满一年才可以去鉴定是否丧劳,预计2019年6月出鉴定结果,该女员工年龄满45周岁,社保满15年。

若鉴定为丧劳,可以办理病退,2019年3月-6月期间是否有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若鉴定结果可以上班,但是员工自己提出不愿意继续上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2019年3月-6月是否计算工龄?

答:一、首先,用人单位应确定该职工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在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职工已不在医疗期,仍申请病假的,病假工资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
三、如经鉴定完全丧劳的,可以办理病退,因退休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计算工龄。
五、如就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存在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目前苏州诚展软件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已成功应用在全国多家内资、外资企业,帮助企业HR在人事管理、培训管理、排班调班,控制加班工时,精准计算各类考勤工时、年假计算、工资计算、新版个人所得税计算、工资项目、高温费补贴和社保公积金扣款比例,详情可查看诚展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介绍:https://www.kaoqinyi.com/320.html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