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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公司拖着不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赔偿?

问:小王和用人单位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在今年2月已经到期了,但小王现在还在单位工作,单位始终没有和小王签第二份劳动合同,小王也和单位领导提过,但是领导一直在拖,那小王能不能和单位要求签合同并且要求赔偿?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如果单位还是拖着不办怎么办?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6、如双方就上述问题产生劳动争议可先自行协商,无法协商的情形建议小王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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