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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高温费发放还是要区分一下外勤和内勤人员,尽量公平,不要一刀切

苏州某机电公司的销售小王拿到了公司发放的高温费。没想到,高温费到手了,小王却仍然有怨言……

苏州某机电公司的销售小王拿到了公司发放的高温费。没想到,高温费到手了,小王却仍然有怨言。他对小诚说,“高温费是对我们这种烈日炎炎下还得四处跑指标,见客户的补偿,那些人事部、财务部的人又不露天工作,凭什么和我们发一样的高温费?”另一些单位则相反,小诚朋友王经理自己开的公司,前阵子给露天工作的一线工人发放了高温费,而在办公室工作的人就没有发放,弄得人事财务和供销等部门的同事发牢骚“虽然名义上我们是在办公室空调环境工作,但一月算下来,基本上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外面跑,凭什么不发高温费?”

 

根据苏州目前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那么,对于部分时间在室内,部分时间露天工作的人员,应不应该发高温费呢?应当说,由于各地、各企业、各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千差万别,指望通过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哪些职工应当领取高温费是不现实的,如对于跑外勤的人是否应拿高温费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实际工作状况和交通设备等因素作出合理判断。在企业和劳动者充分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规则。

 

另外,高温津贴毕竟与约定工资有所区别,它的功能就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在高温条件下劳动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企业给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未尝不可,但是要体现不同劳动条件员工的待遇差别,这样才公平合理,这也是小王抱怨的原因之一。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高温费发放办法,并依法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建议。高温费也是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是企业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涉及高温费发放办法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只有企业和职工充分平等协商,才能把高温费发放规定落到实处,并且保证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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