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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管理】公司这样设定的年休假请假规定是否合法合规?

问:公司对于年休假的设定是否合法?
公司请假管理办法上有写到一条:

6.1.7国家规定不享受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年休假的情形:
6.1.7.1请公司事假,病假,特休假(特休内不扣薪)累计满2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6.1.7.2国家规定不享受当年底年休假的其它情形,(工作年限10年<x<20年,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

6.1.7.3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6.1.7.1、6.1.7.2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请帮忙看下,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期待回复,谢谢!

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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