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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公司要求重签劳动合同,拒签有经济补偿么?

问:我公司在苏州的一家分公司,现在是需要我们全部签订南京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待遇不变,工龄有补充协议):1.请问我们可以拒签么?
2.拒签有赔偿金么? (公司人事说如果不签我们没有赔偿金,有工龄补充不影响最后都是要签的,但是有些部门年前裁掉了一些人,我们个人感觉公司前景不是太好不想跟南京分公司签订合同,这次拒签合同属于我们自动放弃工作不给予赔偿的理由么?) 感觉太强制性了,是公司要我们重新签别的分公司合同还不赔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若依照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因此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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