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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也没书面通知说续或不续签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问:现在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也没书面通知说续或不续签:
1、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2、如果投诉至劳动局后,公司说愿意续签,但员工本人已不愿意不续签?公司需要赔偿吗?
3、员工若继续以这种不签合同在公司工作,又不想与公司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同合同(几年没有涨工资了),员工以后能以公司无故未与员工续签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吗?

答: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二款(三)项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在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未出现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不可终止劳动合同,且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除外。外国人、台港澳、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不适用该条例。
2.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存在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时效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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