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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单位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负全责的能认定工伤吗?

问:各位HR同行,单位司机送货时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导致1死2伤获刑,自己负全责的能认定工伤吗?

答:顾某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往省外地区运送货物。某日,顾某某在为单位出车时,因疲劳驾驶在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顾某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受重伤,暂予监外执行。公司认为顾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应认定为工伤。顾某某的亲人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司机顾某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顾某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顾某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所以,依法应认定顾某某为工伤。

本案中,顾某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视为“三工”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司机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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