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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人力资源管理】不同意劳务派遣公司派往的就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怎么赔偿?

问: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合同,我被苏州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绿地科技公司工作,现在绿地破产了,就把我退回了劳务公司,国家不是说不能随便把派遣工退回吗,绿地这样是违法行为吧?我可不可以和绿地公司要补偿?我1月被退回后,2月没有工作,昨天劳务派遣公司人事和我说2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我发工资,难道不应该按派遣合同上约定的5000发?今天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又要把我改派到另外一家公司去,工资就增加了100,我不同意,这家公司现在就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是也是违法的?
答:1.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一款(二)项规定,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所以作为用工单位的绿地科技公司如确实依法宣告破产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即协成公司。由于该退回行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故不涉及经济补偿金。
2.“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协成公司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属违法行为。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的应发工资数额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该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如支付标准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3.“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题述,协成公司与您协商改派中辰公司时,工资待遇略有增加,故在您不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政策劳务派遣公司可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您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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