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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假期】员工未婚流产请假算产假还是病假?

问:苏州工业园关于未婚流产的假期、工资和待遇的问题,我是公司的HR,公司有一名员工未婚流产,我想要咨询的问题如下:
1、员工未婚流产的,应该申请的产假还是病假?如果申请产假的话,医院是否会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的流产证明?
2、员工未婚流产,若可以申请产假的话,公司是否可以不用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支付相关费用。
3、员工未婚流产,若申请病假的话,是否按照病假待遇支付其病假期间工资?其申请的病假,是否可以纳入医疗期?
4、员工未婚流产,若申请病假的话,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任何的补贴?
以上,盼回复,谢谢。

答:一、女职工不符合计生政策生育或流产的,产假天数仍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但由于不符合计生政策,假期待遇按病假支付。
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年苏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现为:2020元/月。
《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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