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考勤假期管理】2020年苏州企业单位春节假期延长多久?

问:武汉新型肺炎爆发后,2020年苏州单位、企业的春节假期延长吗?假期延长多久?
答:根据苏州政府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9号,即公司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开始上班工作,学校延长到2月18号开学,即不得早于2月17号开学;
假期延长期间的工资暂时按照有薪假处理。

以下问题和回复来源: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法专家【劳达laboroot】的微信,供大家参考。

问题一:企业基于安全考虑,能要求员工在家办公或者接受隔离措施吗?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企业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亦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在家办公。
反之则容易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故此,我们建议在当前背景之下,可以通过安排员工休年假、加班调休、或者协商一致居家办公等方式,实现让员工在家(隔离)的目的。

问题二:企业愿意支付全薪的情况之下,能否要求员工在家办公?
答:我们建议就此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保留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比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员工坚决要求上班,且员工不属于依法需要隔离的人员时,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居家办公,即便是支付了全薪也会存在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风险。

问题三:员工被采取了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媒体报道,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鉴于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我们理解,隔离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期间(出勤)计发工资。上海、江苏等地也有类似规定,比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问题四: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答:可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
(1)可引导员工请事假
如用人单位无特殊规定或约定,事假期间是无薪的,事假期间社保正常缴纳,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员工申请事假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2)可引导员工请病假
有些员工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也可能身体不舒服而休病假,此时,用人单位应提示员工按照规定提供休病假的材料,如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
病假期间的待遇,也要先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无特殊约定或规定,如果没有,那就要看劳动履行地当地关于病假待遇的政策。如北京地区,病假期间不得少于最低工资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待遇。
(3)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全薪。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员工申请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消假单等。
(4)可协商一致待岗
如部分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经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待遇。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5)劳动关系中止(不是终止)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实际上实务中已经大量存在。比如长期的事假、停薪留职、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比如山东,江苏等地的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问题五:因受疫情影响全面停工停产的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省市自治区标准有差异,详见劳达有关停工停产的专业文章)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我们理解,停工停产属于重大事项,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在当前的背景之下,可以通过邮件、微信、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

问题六: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之下,从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企业亦可给予员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带薪事假,具体标准企业可以自主确定。

问题七: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员工考勤能否做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我们理解,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此时,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者积极与企业协商解除;
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员工及时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我们不建议直接给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问题八:在肺炎疫情防控的背景之下,企业是否可以先行安排员工休假,以后另行进行补班是否可以?
答: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建议通过邮件、微信等保留协商一致的证据。

问题九:已经给员工发了offer明确了报到时间,现在通知不予录用了,是否有风险?
答:企业有被要求赔偿的风险。
用人单位如果仅仅因为疫情防控取消录用,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可以与录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日期,或给予适当补偿取消录用。

问题十:如果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答:应当顺延。
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的问题。

问题十一: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十二:员工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复检,确保万无一失?
答:不能。
可以安排员工加班调休、年休假及企业其他福利假期,亦可通过安排车辆、出资等引导员工配合复查。

问题十三:企业怀疑员工有传染病,应该怎么应对?
答:即刻联络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问题十四: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答:经确诊无风险的,无权拒绝返回工作岗位。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员工返回工作。
当然,企业亦可选择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通过各渠道明确禁止特殊员工(通过公司已事先掌握的员工的户籍、家庭住址情况)未经许可返岗工作,如通过邮件、短信、书面等方式明确通知禁止14天以内有湖北接触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返岗工作,重申劳动纪律。相关人员经确诊安全,获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工作。

问题十五: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会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吗?
答:不会。
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十六:企业根据政府的安排,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有人不愿意加班,可以做违纪处理吗?
答:可以给予违纪处理。
符合问题十五上述三类情形的,不受到加班自愿的限制。

问题十七:员工主动到去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当批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企业可以自主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问题十八:员工以担心传染病,不愿意出差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防控措施,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正常工作安排。反之,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我们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员工基于健康、安全的因素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顾虑情有可原,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心理安抚、疏导工作;员工仍然拒绝的,给予劳动纪律处分比较合情合理。

问题十九:员工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应对?
答:我们建议给予员工心理安抚、疏导、帮助,消除员工的恐慌心理,有条件的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亦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员工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不辞而别的,建议及时通知员工返岗,同时可以按照制度给予处理。

问题二十:员工要求企业每天进行消毒是否合理?
答: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部门要求进行消毒作业。做好自己的事情,就是对社会最大的贡献,企业应当积极投入到这场无声的战争中去。最后,我们相信并且始终相信,我们可以战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上述问题和回复来源:劳达laboroot的微信

附上: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1.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苏人员不得提前返回苏州,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学校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对湖北等疫区来(返)苏人员,在车站、码头、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一律依法进行检疫查验,并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
3.凡有两周内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住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做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戴好口罩,就近到发热门诊诊治。
4.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必须组织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志愿者等主动上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逐户排摸处置。
5.一律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一律不得参加聚餐。影剧院、娱乐休闲场所、网吧、浴室、足浴、棋牌等场所,一律全面停止营业。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一律实施临时封闭管理。
6.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对开放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查验,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公布。轨道及公交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减少发车频次。
7.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防控机制,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8.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市民应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时必须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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