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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HR该怎样操作员工在试用期离职的事情?

关于公司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小诚将从通知期限、解除规定、经济补偿三个方面为您解读:

通知期限
职工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
协商一致: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提前: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职工。
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二项解除职工。

解除规定
试用期中,除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单位在试用期解除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试用期内可否解除“三期”女职工?
首先,从保护女职工健康角度出发,单位不得因其属于“三期”而解除。其次,试用期间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含“三期”职工),但同时负有举证责任。建议单位完善录用条件及规章制度,以避免矛盾的产生。

经济补偿
试用期内解除职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职工无需支付补偿是误区,关键在于解除理由。若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提出的,无需支付;若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二项解除的,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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