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工资核算】最低工资标准同样适用于计件工资核算制

案例介绍

“我每月辛辛苦苦将近30天,工资却只有两三百块,交了房租连吃饭都不够!”苏州市某电器厂员工小丽气愤地投诉。苏州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发现,该厂确实存在工资偏低的情况。从该厂提供的员工工资单来看,77名员工中,竟有28人的工资未达最低工资标准。

该厂总经理辩称:“我们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得到收益。”他认为,许多员工是进厂不久的“学徒工”,手艺不熟练,完成工作量较少,工资自然不高。

案例分析

此案反映了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其实,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得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所谓“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由于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量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

对于合理确定的基本计件单价,劳动者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对于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厂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或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减发其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在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已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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