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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参加企业培训后就不可随意辞职吗?需要赔偿吗?

问:我一个朋友,在苏州市一家销售公司上班。销售德国生产的产品,2017年,公司组织了一次德国之行、参观德国生产企业;但,在出发之前要求每个员工签署协议,完成这次公司学习之后,必须在公司工作满2年,才能离职。不到2年离职,否则要赔偿公司10万元;请问,这样的情况,可以离职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苏劳社法[2005]4号)第六条:“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指有货币支付凭证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其他特殊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少数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服务期产生争议的,可至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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