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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考勤工资核算】请假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了吗?

吴京从外地来上海打工,随着2017年4月1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等民生保障待遇的上调,他才意识到最低工资标准是个法定标准,但是他突然想起自己2月份的工资,只有1800多元,低于当时2190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吴京特地来电询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规定了?

 

后来通过了解,小诚才明白,吴京在2月份回老家过年,由于家里有点事,除了法定的春节假期外,另外向公司请了10来天的事假,整个2月他的上班时间也就10天左右,后来公司发放2月工资的时候,扣除了他请事假的工资,发放了1800元的工资,的确低于当时2190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员工请事假后,到手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最基本保障,但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其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所谓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简单地讲,第一要保证出勤,第二要听从单位的工作指令。

 

如果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说当月请过病事假,那么月工资就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劳动者由于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就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因此,如果吴京在2月份请了10来天事假,公司按照规定扣除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即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是没问题的。但小诚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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