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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员工申请病退退休时医保未缴满是否需要补缴还是继续缴?

问: 我今年刚满50周岁,由于生病已经办理好病退手续。养老保险我已交满,但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只有9年,在苏州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还是病退后还能继续缴费直至满年限?

答: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
一、办理范围: 2016年10月1日后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办理条件:

1.在市区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对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参保人员,在省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

2.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除外);

3.在本市行政区划内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调动至苏州市的人员、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由苏州市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官、符合规定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除外。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当月,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医保待遇审核手续与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一并办理;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单位须提供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社保中心确认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退休审批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凡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月补足基数统一为3778元(持有经残联确认的《苏州市无业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的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员按3778元的60%),补足比例为6%,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补记个人账户。

3.参保人员从办结医保待遇核定或年限补足手续之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其中预划的当年度个人账户部分,将在本结算年度末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时按实际在职、退休月数进行调整,其余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已完成结付的医保待遇、费用累计等本结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

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同时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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