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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国有企业要求普通女职工到55岁才退休合法吗?

问:我家属是苏州市区一家国有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其为该企业普通职工,工人身份。但该企业要求必须年满55周岁退休。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正常的话,女干部身份的人员,国家才要求年满55周岁退休。

答:

一、目前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⑴ 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 55周岁,女工人满 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 55 周岁)。 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⑵ 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⑶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或接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个月内,每月11日至月底期间,持上述材料、表单,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核定退休类别、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须先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须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退休人员从核定退休时间之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定期待遇按月社会化发放,一次性待遇通过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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