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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苏州企业工伤员工离职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多少钱?

问:2007年4月16日入职苏州某新兴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关系终止。2014年5月19日我在工作中机械伤害事故,伤残等级为玖级。《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和《工伤认定决定书》都已拿到,请问我离职后个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多少钱?单位又该赔付我工伤医疗补助金多少钱?

答:1.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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