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工资核算】苏州高温津贴发放中对33度高温天是按天结算吗?

问:我们是苏州市吴中区一家外资企业, 关于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 我们对文件的理解有些疑问, 关于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C需要支付员工高温津贴, 请问是按照以下哪种标准发放, 1) 当月有一天超过33°C就需要发放一整个月的津贴300元 2) 当月按照实际超过33°C天数按照比例发放,(例如当月有22个工作日,其中有5天超过33°C,就实际津贴是300/22 X 5= 45元) 还请指导,非常感谢!

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113号):
一、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二、支付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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