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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从苏州某公司离职前的高温津贴费单位不给怎么办?

问:本人以前在苏州市高新区某压铸电子科技工作7个月,属于小时工,2018年9月19号办的正常离职,但是月底发工资19号以前的一个月高温费没有,而且当时承诺17.5元一小时工资,发工资也按16元算得,请问这合不合理?该怎么维权?

答:1.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113号):
一、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二、支付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2.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规〔2017〕3号),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20元/月调整为1940元/月。
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5元/小时调整为17元/小时。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监察投诉。
苏州新区劳动监察地址:苏州市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三楼;0512-6808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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