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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怎样计算给员工的医疗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Q:我是单位人事管理部的HR劳资人员,有一名职工因身患重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也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现想咨询如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A:依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也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用于计发医疗补助费的本人月工资标准,应与计发经济补偿金所使用的本人月工资标准一致。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查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以下是相关医疗期的处理规则:
Q:什么是医疗期?
A: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Q:如何确定劳动者在单位的医疗期?
A: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Q:医疗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
A: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Q: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是多少?
A: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Q: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A: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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