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哺乳期间公司迁厂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怎样进行经济补偿?

问:在哺乳期公司迁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有怎么样的补偿,能否要求两倍经济补偿金?
答:一、如果用人单位从苏州市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范围内搬迁到上述区域以外地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可按前述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只能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如用人单位从苏州市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范围内搬迁,职工不愿跟随的,可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况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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