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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是怎样的?赔偿2N还是N?

问:我在单位工作六年,共签订了两次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来应该要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现在合同已经过期十几天了,我还在单位上班,今天单位找谈话拒绝跟我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麻烦您解答以下问题:1,单位拒签劳动合同 应该向我进行赔偿, 金额是2N+1 还是N+1?
2,这十几天我是否可以索要双倍工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项规定,(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硬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目前,您的情况尚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两倍工资。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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