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考勤易分享】计算加班费以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为基数?

问:给员工计算加班费以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为基数,国家有没有加班费计算具体的规定文件?各个省有单独的加班费计算规则吗?
答: 河北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解决实际问题中的意见供参考: 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来源:诚展考勤易考勤管理系统实施团队转载自河北人社厅。

声明:本网站转载的所有文章版权均属于原创作者。在此诚展软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稿件,并对于本网站所有转载的文章作者,一并致谢。若有部分文章未来得及联系作者,涉及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将予删除处理。
来稿可发邮箱:czitc@czitc.com

诚展考勤易专注于开发好用易用智能的考勤管理系统、考勤系统、排班软件和考勤软件;深度融合二次开发企业微信、钉钉、小程序和手机APP等移动考勤,流程审批.助力企业高效智能考勤管理!联系电话:0512-62069950;

目前苏州诚展软件旗下的考勤易开发的考勤管理系统已成功应用在全国多家内资、外资企业,帮助企业HR在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就餐宿舍管理、培训管理、排班调班,控制加班工时,精准计算各类考勤工时、年假计算、工资计算、新版个人所得税计算、工资项目、高温费补贴和社保公积金扣款比例,详情可查看诚展考勤管理系统介绍: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