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考勤制度】公司考勤制度变相要求员工提前上班和延后下班是否违反劳动法?

问:公司考勤变相强制员工提早上班,延后下班,苏州某公司的考勤制度班次设置规定迟到或早退3~30分钟以内者,以请假0.5小时办理,3分钟以内(依班别考勤刷卡58分–00分为迟到,00分–02分为早退{例子,8点上班,7:58刷卡算迟到;17点下班,17:02分刷卡算早退。早打卡晚刷卡都不给予额外工资})计迟到或早退一次,迟到或早退列入人员考核。
答: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不合理,导致争议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反映。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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