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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假期】苏州企业员工请产检假和产假在劳动法里是怎么规定的?

问:我是苏州一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管理的,请问现在苏州市2019年新劳动法中,关于产检假、产假的新规定在哪里可以查阅?
答:1.产检时间规定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每次产检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视产检项目,路途远近等情况协商确定是一天还是半天。
具体产检安排可咨询专业医疗机构。
2.(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因无特别说明,所以除男方护理假,延长的婚、产假不包含国假,其他假日均以自然日计。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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