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考勤易分享】公司抓到指纹考勤代打卡开除不赔偿一定要抓现行吗?

问:公司通过监控看到的员工指纹代打卡,而不是公司当场逮到的,这样处理违纪违规一定要抓现行才能开除员工吗?
案情简介
陆某自2008年1月入职某电气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公司接到举报称案外人周某经常不在岗,公司结合周某的指纹考勤记录并倒查监控后发现,2019年5月至8月期间周某大量的上、下班指纹记录录入时点本人并未在现场出现,推定有人代其指纹录入。因周某对谁代其指纹考勤三缄其口,公司通过对周某5月至8月指纹录入时间段内大量人员考勤数据筛选及指纹录入现场监控的视频比对,最终认定该期间周某大量的指纹录入考勤均由陆某代为完成。因周某、陆某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且两人对于公司的谈话及调查始终不予配合,公司对两人先后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陆某认为,公司单方认定其代周某录入指纹的行为只是推测,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故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能否成立?

处理结果
对陆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因陆某对其代刷指纹的行为未予承认,故本案件的核心在于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陆某存在代刷指纹的行为。
首先,公司提交的证据主要为2019年5至8月期间包括陆某、周某两人在内的同一时间段内所有员工的指纹录入记录及对应的现场监控视频。陆某当庭对监控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仲裁委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确认了指纹录入记录的真实性,故该证据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公司提供的指纹记录及视频数量较多,仲裁委针对性地对2019年5至8月期间陆某、周某两人指纹录入时间间隔较为接近的记录进行筛选,挑选出对应监控条件较好的现场监控视频逐一重点进行比对,初步确认至少有30余次监控时间段内周某指纹录入时人却不在现场,故可以认定周某存在多次让他人代刷指纹的事实。而同一时间的监控视频显示,陆某要么在一台机器上多次、反复录入指纹,要么先后在多台机器上录入指纹,陆某的行为相较其他在场员工迅速流畅录入指纹的过程(1秒左右)明显反常,其每次刷取指纹所耗费时间又符合考勤记录中两人指纹录入间隔3-5秒的特点,尤其引起仲裁委注意的是,有两段视频中显示陆某先后录入指纹时间间隔为20余秒、50余秒,又恰好与两人对应的指纹记录显示的时间间隔契合。对于为何每次录入指纹时间较长,陆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仲裁委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陆某多次代刷指纹的违纪行为应是事实,且至少有30余次,情节严重,认定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陆某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本案中公司未获得陆某代刷指纹的直接证据,故只能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达到其证明目的,仲裁委在对陆某代刷指纹违纪事实的认定中运用了高度盖然性规则。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准司法劳动争议仲裁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这种高度达到“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高度盖然性原则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效益原则,也有利于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
另一方面,“诚信”与“敬业”是每个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价值准则,也是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情形,应当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抱着侥幸的心理或者采用对抗的态度往往最终导致双方在庭上“兵戎相见”,基本上失去了协商的机会。

使用人脸识别考勤机会杜绝此类代打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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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诚展考勤易考勤管理系统实施团队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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