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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易分享】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的公司还需支付病假工资吗?

问:员工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的,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病假工资吗?如果需要的话,按什么规则支付?

答:病假工资的发放是针对劳动者的病假,而非仅针对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故医疗期满仅是意味着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并不代表其可以此为由拒付劳动者病假待遇。
上海规定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当员工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也按规定履行了病假手续,企业还需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来源:诚展考勤易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团队转载自上海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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