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工资核算】高温补贴费可以按天支付吗?高温费必须要到33度才行吗?

问:我们公司高温补贴按高温天数发放,而不是按照规定每月200元发放,请问这样合法吗?高温补贴按高温天数发放,合法吗?

答:1.根据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所以,针对户外露天工作岗位人员及高温作业岗人员,用人单位在夏季每月至少发放200元/人的高温费,具体标准发放标准及非高温作业岗是否发放高温费、发放数额则应根据前述提及的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确定。

2.高温津贴建议按月发放,新入职等特殊情况未满勤的人员可以据实折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高温津贴发放有明确规定的,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按规章制度执行。

问:我们公司说今年六月份温度没有达到33摄氏度,不予发放高温补贴,是否合法?

答:根据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所以,针对户外露天工作岗位人员及高温作业岗人员,用人单位在夏季(6月、7月、8月、9月)每月至少发放200元/人的高温费,具体标准发放标准及非高温作业岗是否发放高温费、发放数额则应根据前述提及的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确定。

如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至劳动监察投诉;如有争议,可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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