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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考勤管理】职工带薪年休假怎样计算休假天数?能否安排到下一年度休假?

职工2015年10月1日进单位入职,2016年10月工作满一年,咨询2016年度年休假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年休假?

“你好!我单位有一位职工2015年10月1日入职,今年该职工的年休假怎样计算?能不能安排职工明年再休年休假?”我们HR咨询员首先对该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详细进行了了解,通过细致的界定,咨询员依据《企业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向来电者分两部分详细解答。

第一,该如何休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职工在本单位想要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要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另外年休假享受的天数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关于职工当年度年休假是否可以在下一年度享受这一问题,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里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由此条款可知,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安排员工在下一年度休年休假,但是必须经过劳动者同意,对于当年度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要给予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作为补偿。

 

第二,年休假的天数该怎样计算?很多用人单位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新职工入职满一年后,年休假应该怎样计算呢?离职职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又该休多少天呢?关于这两点,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里有明确规定。该办法的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时该办法的第十二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由这两条条款可见,对于这两种情形,法律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基础上也相应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权益,职工所休年假的天数都已经进行了折算。

 

众所周知,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与在职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是职工应当享受的权利,也是我们企业HR在管理中经常遇到的咨询问题。现今法律制度越加完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日提高,用人单位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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