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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员工从单位离职后,该单位给到劳动者的离职材料都有什么?离职证明?社保转移单?

问:
我从单位离职后,该单位给到劳动者也就是我本人的离职材料都有什么?包括什么请详细回答?
1、其中应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请问这个证明上面需要盖几个相关单位的公章?
2、都包括哪些单位?此证明总共有几份?其中交于离职人员本人我几份?
3、其中应有“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本机构)”,请问此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总共有几份?其中交于离职人员本人我几份?
4、除此之外还有什么离职材料需要交于离职人员本人我的,分别总共有几份?其中分别交于离职人员本人我几份?请详述!!

答:
1、上述问题涉及到具体业务经办,建议您先与原单位联系;
2、您可查看《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中备注所示内容,原则上此表应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职工档案,一份交职工本人;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及《关于精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程序的通知》(苏劳就管〔2016〕4号)要求,2016年8月1日起,南京市取消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手续,用人单位无需提交职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南京市终解、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审查,只需填报《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花名册》,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4、《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宁人社〔2015〕101号)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后,应在15日内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并将《就业创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给劳动者,同时应书面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5、如需进一步核实具体经办业务事宜,建议您及时与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前台联系。

问:

我想咨询一下,我以前公司离职都会有加盖了“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以及“离职单位公章”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而且好像是社保局统一的那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模板,一式两份,一份交劳动者本人!
而我这次在这家公司离职这家单位总共给了我三张一模一样的“只有这家单位公章”和“用的这家单位自己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模板”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既没有像之前一样离职有加盖了“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以及“离职单位公章”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只有该单位公章!而且是用的单位自己的离职证明模板,我想问下这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有问题么?这样对后面就业有什么影响不?

还是可以,之后找到新单位就业拿着这个公司开的上面描述的只有该单位公章而且是用的单位自己的离职证明模板这样的离职证明交给新单位就可以了吗?有没有问题?????

答: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及《关于精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程序的通知》(苏劳就管〔2016〕4号)要求,2016年8月1日起,南京市取消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手续,用人单位无需提交职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南京市终解、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审查,只需填报《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花名册》,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2、南京市本级已办理过社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办理员工录用备案,填写《南京市就业登记备案表》、《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员工《就业创业证》原件;上述手续办理完成后,另提交《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续保人员另需提供《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及规定的其它材料至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3、如仍有不明之处,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拨打南京市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

4、如需了解更多社保经办业务事宜,您也可前往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前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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