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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2018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啥时开始?

苏州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单位于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材料;

为促进苏州市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单位规范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18〕11号)要求,结合苏州市实际,市人社局决定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核验时间

请各劳务派遣单位于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材料。

02
核验对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我市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03
核验管辖

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按许可管辖权限,到实施行政许可的人社部门进行核验。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89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17〕27号)的要求,原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工商注册住所地所在的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姑苏区负责核验;省人社厅下放给设区市的,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由苏州市人社局负责核验。

04
核验内容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社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2017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05
核验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阅读原文”),
(二)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阅读原文”);
(三)2017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复印件;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六)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以及社保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017年12月份社保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复印件;
(七)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八)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地税局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九)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阅读原文”);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阅读原文”),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核验工作的其他具体内容详见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zhrss.gov.cn)下载中心-劳动维权栏目,关注并下载《关于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告》。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劳动监察机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重点核查对象,并将情况记录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延续许可。

咨询电话
0512-65234969、65829502(市人社局)

承接下放各区咨询电话
66050631(吴中区人社局)
68084028(高新区人社局)
65781970(相城区人社局)
65341217(姑苏区人社局)
62888222-5(工业园区劳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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