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考勤休假】年假不休,公司制度说就自动作废,合理吗?

法律规定,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
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一些公司表示如果逾期未休
就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今日问题

公司对于员工“逾期未休带薪年假,即视为自动放弃”的做法合理吗?

 

案例分析
小马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任销售经理职务。公司去年发布《考勤与休假制度》,制度规定:次年3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对于该制度,小马在公司发放的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自己知晓此事。

小马今年工作都特别忙,一直未能休年休假。今年8月,他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同时提出了年休假工资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而公司以其已签字确认《考勤与休假制度》制度,进行抗辩。并认为小马已经自动放弃了年休假,故无权再主张年休假或者工资补偿。

公司做法对不对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一起来了解关于带薪休假的各项知识吧!

具体说明

什么情况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其中,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又是如何算的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什么情况不能休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何时休年假,谁说了算?

人社部门表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所以,究竟什么时候休年假,用人单位具有统筹安排的自主管理权,但也必须在乎职工的意愿和想法。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需要跨年度的,则必须经过职工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向该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同时,带薪年假制度中有很多细化规定,例如病假或事假达到一定天数就不能享受年假。不过,年休假与婚假、产假,并不冲突。也就是说一年中你休了婚假,还是可以享有年休假的。

实操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对法定年休假的安排方式作变通规定。比较典型的有两种:一是安排员工统一休假;二是所有员工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以冲抵年假。

第一种做法有违员工个人意愿,并不合理。但在取得了员工本人同意,或将方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且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书面归档工作情况下,也有一定的可行性。第二种做法则是有违法定年假的立法本意,一般来讲,年休假应当以“天”为单位来安排。企业规章制度将法定年假分解到“半天”、“小时”来执行是违法的。

职工未申请,是否视为自动放弃休假?

许多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法定年假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应由劳动者自己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后安排。有的甚至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若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法定年假。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第5条第1款: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看出,上面用人单位的这项规定是不合理的,为劳动者安排法定年假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除非劳动者因工作之外的原因自行放弃休假,且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否则,即便劳动者不提出法定年假申请,用人单位也应主动安排。

“逾期作废”,做法不合法

实践中有的单位规定年休假逾期作废。回到文章开始的案例中,小马公司的做法对不对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只有在劳动者以积极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做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的表示。

而“年休假逾期申请视作自动作废”的规定,实质是将劳动者消极的默示的行为作为其放弃年休假权利的表示,显然与相关的规定不符。

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员工做出了放弃年休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安排年休假或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小马公司做法是不正确的。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支付的100%工资和补发200%的工资)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则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小诚说点啥

总之,对于员工年休假,企业应早作安排。建议企业可以在年初核准职工当年休假天数,并要求职工所在部门在平衡本部门工作休息时间的基础上,与每位职工本人一起商量制订其全年的休假计划,并按时考核部门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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