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HR干货】公司可以随意调整员工的岗位和工资薪酬吗?

我们经常遇到一些中小企业说按照公司制度或某种季节性调整等,往往仅凭一纸文书一口之言就认为可以随意调整员工薪资和岗位,那么员工遇到这种情形我们该如何应对?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介绍

去年2月,毛女士和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毛女士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月薪5000元。今年4月,A公司突然将毛女士调至总务部,岗位为行政助理,月薪2800元,毛女士接到公司调令后,感到吃惊与气愤,于是找人事经理问个究竟,人事的回答是毛女士“不适合总经理助理职位”,所以将其调整岗位为行政助理。毛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没有理由,擅自将其调到行政助理一职,侵害了其权益,毛女士觉得公司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并按原工资标准5000元支付工资。

处理结果

监察意见,A公司将毛女士从总经理助理岗位调至行政助理岗位,月薪从5000元调至2800元,单位的这种任性调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毛女士的劳动权益,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上可知,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调岗就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案中,A公司在对毛女士调岗之前没有与其进行沟通协商,更没有就协商的事项采取书面约定的形式。所以呢,A公司的调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案情延伸

很多人会问,劳动法这么严厉的规定,难道用人单位就没有调岗的自主权了吗?
当然不是的,法律还是给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情总结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在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单位还是可以调岗的,并非每种情况都要书面协商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对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单位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设计,而不是仅仅单位方口头一句,你不胜任工作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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