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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需具备什么条件?

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我想咨询一下苏州市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您能否提供一下具体的裁员条件。比如 1)在何种情况下算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合同法 第41条第一款第2项)?有没有经营数据上的具体规定? 2)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第4项)一般是指那些情况?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题述所说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数据指标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况目前法律上没有进一步明确。
但按照该规定进行裁员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部门报告。
另如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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