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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工资核算】苏州2018年起高温津贴调整为300每月,发放4个月

苏州诚展软件收集整理了苏州2018年的高温津贴费的政策文件,从2018年6月1日起苏州市高温津贴将从200元调整到300元每月,发放6/7/8/9月共4个月;包括江苏全省范围,苏州市区、园区、吴江、太仓、常熟、张家港、昆山都将执行这一标准;可登陆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工资福利中查看。政策来源依据为: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2018-05-11 16:23:59
文  号: 苏人社发〔2018〕113号
主 题 词: 高温补贴
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高温津贴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二、支付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四、监督检查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及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和防暑降温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六、附则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事业单位应对符合规定条件拟享受高温津贴的正式工作人员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列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总工会

2018年5月7日

原文链接: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8/5/11/art_57242_4901.html

苏州市2018年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和高温劳动保护须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合法权益,从2018年6月25日开始,苏州人社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8年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具体内容为:

(一)工程建筑、冶金冶炼、医药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存在有毒有害、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

(二)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

(三)大量使用实习生(暑期工)的制造、酒店、餐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情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情况;

顶岗实习生招用途径和工作期限、工作时间、报酬支付、劳动保护等情况;

内部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开展情况;

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查安

本次检查自6月25日起至8月31日止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25日至6月29日)。各类用人单位对照高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部、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自查自纠。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2日至8月31日)

1.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依法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发现用人单位违反休息休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以及不依法建立考勤制度、拖欠克扣加班加点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立案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对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加班加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2.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作业缩短工时等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引导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日最高气温分别达35℃、37℃、40℃以上时,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身体健康。发现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以及高温期间以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将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强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执法监管。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不依法建立和落实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以及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高温劳动保护须知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含35℃)的天气。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每年高温天气期间,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除应当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外,还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今年6月1日起,我市执行的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七、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调整作业岗位。八、企业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九、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下作业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

遇到不发放高温费的公司可以统一拨打 社保局咨询投诉电话 12333进行投诉举报 或者前往所在区的社保局劳动监察中心进行举报;

或者直接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网上举报,举报地址链接:http://www.jshrss.gov.cn/UnifiedPublicServicePlatform/navigation.action?to=business_tsjb_index

2019年继续按2018年标准执行,没有发生变动;

目前苏州诚展软件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已成功应用在全国多家内资、外资企业,帮助企业HR在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就餐宿舍管理、培训管理、排班调班,控制加班工时,精准计算各类考勤工时、年假计算、工资计算、新版个人所得税计算、工资项目、高温费补贴和社保公积金扣款比例,详情可查看诚展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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