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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星期六安排加班但不上班,公司有权利算旷工吗?

问:和公司签的合同是按每天八小时每周40个小时 按劳动法41条执行加班,但是连续上了一个月夜班天天加班三小时,每天工作十一个小时连着三个星期没有休息,这周六请假无果后没有去上班,公司说说不上班按旷工算,请问他有没有这个权力?

答: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所以,加班不能强制,而应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另即便劳动者同意加班,加班时数也应在合理限度内。

故如周六是双方约定的休息日,劳动者不同意加班的可以正常休息不能按照旷工处理。

如周六非双方约定的休息日,劳动者未依规请假擅自缺勤的,属无故缺勤,用人单位可按规章制度处理。
如产生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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