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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女员工怀孕期间要求保胎但没有假条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怀孕期间要求保胎,没有假条 我是苏州一家公司的HR,公司有一名女员工,怀孕了,要求回家保胎,不要上班,但是又无法提供医院的病假条,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她停薪留职,缴纳社保,直到生产,再按照产假哺乳假发放薪资?这样操作是否有风险?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另如女职工无故缺勤或请假手续不全的,可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让职工停薪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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