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考勤管理】员工请假多久公司可以不用承担社保缴纳?

问: 我来自西安市雁塔区一家企业的员工。我们公司为我们缴纳五险一金。但我有4个问题需要咨询。
一、公司规定:全年事假在5天(含5天)以内时,公司承担社保费用等,超过时公司不再承担社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由公司从本人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我觉得很不合理,只要合同关系存在,请假期间,公司理应承担公司应缴纳部分的社保,而不是转嫁到个人头上。是否合理,请给予明确解答。
二、公司规定:全年病假在5天(含5天)以内时,公司承担社保费用等,超过时公司不再承担社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由公司从本人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这个更不合理。请给予明确解答。
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请事假和病假期间没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是否合理,请给予明确解答。
四、我最近请病假将近1个月,之前请假累计已超过5天,公司现在要求我自己承担7月份请假期间的所有社保费用,也就是说:7月份给我发的只有一天的基本工资(7月份我中途上了1天班),除此之外,我个人需要承担7月的所有请假期间的社保费用,包括公司缴纳的部分,算下来我欠公司两千多元。

公司对于我7月份的工资和社保的结算是否合理,请给予明确解答。

答: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
(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供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属市或区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请联系单位所属仲裁机构,社保问答网(12333ask.com)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站(http://www.xahrss.gov.cn)搜索查看“西安市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如下: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邮编
西安市 029-87610526 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 710002
高新派出庭 029-84501445 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601 710065
雁塔区 029-81878993 雁环中路2号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10065
新城区 029-87440677 东四路与尚勤路十字尚勤大厦五楼505室 710043
莲湖区 029-62966522 团结东路6号莲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号楼2楼 710082
碑林区 029-89583379 友谊西路延康巷伊顿公馆8号楼2层210号 710048
未央区 029-86259843 凤城南路西段9号3楼 710016
灞桥区 029-83549833 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87号 710038
长安区 029-85293708 长安区韦曲南街250号区人力资源市场2楼 710100
阎良区 029-86200552 阎良区前进西路95号 710089
临潼区 029-83818365 临潼区人民南路53号劳动大厦5楼 71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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