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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离职后公司拖着不开离职证明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

问:我的问题跟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原先与单位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后未续签,但是实际还是在单位工作,社保也正常缴纳,后于2018年8月发现原先的合同后面增添了一页劳动变更记录,上面写明从2018年3月1日起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此记录签字并不是本人所签,且单位并未告知,现已告知单位离职,但是公司一直拖着不开离职证明。想问下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就劳动合同条文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的,建议尽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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