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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工资核算】公司在产假期间将生育津贴区分为绩效和基本工资占比是否合法?

问:产假工资发放,据了解产假期间企业应该正常标准发薪资;并与生育津贴对比;就高发放。但是遇见一些单位工资拆分为绩效占比30%;单位规定产假工资不发绩效工资;只发剩余的70%,虽然比生育津贴高(因为社保基数不是全额,企业在常州,社保在苏州第三方机构代缴),这样情况下员工该怎么维权;可以获得正常每个月的也就是合同约定的总薪资呢?

答: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该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就产假工资发放存在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二、另社保缴费基数也应根据个人工资申报,不足额申报的,可至当地社保中心审计科反映。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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