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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公司倒闭后该怎么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问:我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离退休不足五年,现公司已不再继续经营,像我这种情况能要求多少赔偿?现公司答应所有员工按照2N进行赔偿,这样的话我还能要求其他赔偿吗?是否可以在这基础上可以再商谈?

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2.根据前述法律第四十六条(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题述的其他赔偿法律法规未有规定。
4.另《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起施行,故08年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时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计算经济补偿月数: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计发基数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确定。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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