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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在苏州市输卵管结扎手术能享受有薪假吗?

问:苏州公司社保参保女性员工在做剖腹生育时,同时做了输卵管结扎手术,想问一下,除亨受正常的产假外(产前假15+98产假+难产15),输卵管结扎手术可享受假期吗?休假期间有工资吗?工资待遇按什么标准?

答: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故该15天包含在98天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五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假期。
二、根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人,凭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休息21天,输卵管复通手术休息21天。
三、上述两类手术同时进行时,意味着假期相重叠,目前劳动法法律法规未有规定会额外延长,建议咨询计生部门是否有特殊规定,计生热线:12356。
四、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该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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