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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为了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赶走,不愿走且不出具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问:为了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赶走,在员工没有任何可以被开除的的情况且自己不意愿走的情况下,不出具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愿意按照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按正常法律规定应该是2N+1吧?),而是采用所谓的“协商”方式解决。其所提供的赔偿标准甚至连一年一月的N+1都不愿意提供。如果员工不屈服,就威胁以不让其从事原来工作(说是工资照发三个月,就不给事情做;还不行就整员工的黑材料,让员工名誉受损)。

答: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应协商一致,或应有法定可解除的情况出现,具体可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如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在主张以上合法权益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至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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