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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因用工单位不缴社保不签合同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

问: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本人14年被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15年10月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式工,16年初又被转为派遣工,16年底劳务公司以用工单位换法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用工继续让我上班,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现因用工单位不缴社保不签合同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用工单位是否应该补缴社保和补发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

答:1.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向单位所属地劳动监察进行投诉。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您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应明确该原因,后续才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权益。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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