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工资核算】员工离职赔偿金该如何计算?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案例

经济赔偿

 案例介绍一   

2011年6月1日乐乐入职A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13年9月30日,乐乐被A公司无理由辞退。于是他提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乐乐在公司前12个月请过病假和事假,她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1600元,公司应支付其赔偿金为:1620元×2.5×2=8100元。

案例分析一   

乐乐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1]为1600元,低于上海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根据有关规定[2],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1620元。

乐乐2011年6月1日入职A公司,2013年9月30日被违法解除合同,她一共工作了2年零4个月,按照有关规定[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她的经济补偿年限为2.5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4]

综上所述,乐乐的赔偿金为: 1620元×2.5×2=8100元。

[1][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案例介绍二   

致远于2003年9月1日入职B公司。之后双方连续签订多份合同,最后一份合同至2013年8月31日到期。合同期满前致远提出希望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并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致远提请仲裁,仲裁最终裁决公司违法终止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致远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6000元,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是:6000元×10×2=120000元。

案例分析二   

致远在B公司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1]为6000元。他在B公司一共工作了10年,按照有关规定[2],致远的经济补偿年限为10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3]     综上所述,致远的赔偿金为:6000元×10×2=120000元。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案例介绍三   

刘德华2010年11月1日入职C软件公司,2013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 2013年5月31日,公司因刘德华工作上的小失误,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刘德华不服,提请仲裁,仲裁最终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刘德华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15000元,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是:14076元×3×2=84456元。

 案例分析三 

刘德华2010年11月1日入职C公司,2013年5月31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他在C公司一共工作了2年零7个月,按照有关规定[1],他的经济补偿年限为3个月。刘德华的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2]是15000元,超过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4076元)。

按照有关规定[3],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为14076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4]综上所述,刘德华的赔偿金是:14076元×3×2=84456元。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3]根据《 沪高法(2009)73号文件》第21条第四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案例介绍四   

小萱2000年11月1日入职D外资金融企业,并于2010年11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6月30日,小萱收到公司通知,以观念陈旧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小萱不服,遂提请仲裁,仲裁最终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小萱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18000元,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是:14076元×12×2=337824元。

案例分析四

小萱2000年11月1日入职D公司,2013年6月30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她在D公司一共工作了12年零7个月,她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1]为18000元。由此看来,小萱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并且她的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也超过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按照有关规定[2],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所以,她的经济补偿年限为12个月,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为14076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3]综上所述,小萱的赔偿金是:14076元×12×2=337824元。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2]根据《 沪高法(2009)73号文件》第21条第四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