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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考勤加班】某些紧急情况下安排的加班是不可以拒绝的

老李在苏州市一家供水公司工作,负责供水管道的维护与修理。前几天遇到老李时,他向小诚咨询一个问题:上个月他们公司服务的某工业园区多处供水管道爆裂,造成园区内企业工厂大面积停工,生产严重受到影响。为此,供水公司组织抢修,由于抢修工作量大,加上人手不足,单位安排夜间加班,但老李表示不愿意加班,自己回到家中休息,公司几次催促,老李都未予理睬。后来,公司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以不服从调度为由对老李做出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绩效。欲知详情,请看后续:

老李在一家供水公司工作,负责供水管道的维护与修理。前几天遇到老李时,他向小诚咨询一个问题:上个月他们公司服务的某工业园区多处供水管道爆裂,造成园区内企业工厂大面积停工,生产严重受到影响。为此,供水公司组织抢修,由于抢修工作量大,加上人手不足,单位安排夜间加班,但老李表示不愿意加班,自己回到家中休息,公司几次催促,老李都未予理睬。后来,公司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以不服从调度为由对老李做出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绩效。老李问小诚“我记得你以前给我说过,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吗,公司这样做是不是不合法?”

 

的确,以前在聊天时,小诚讲起过关于加班这点事,一般来说,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但这句话应该还有后半部分,那就是“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老李公司服务的园区供水管道爆裂,属于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及时抢修,这时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具有充分合理性且符合法律规定,老李没有理由不能简单拒绝,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对老李做出处罚也是未尝不可的。

 

因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虽然法律法规对加班有严格规定,但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劳动者有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的加班安排,积极抢险救灾。小诚劝老李,特殊情况下,员工也要充分体谅公司难处,以本职工作为重,再说,保护国家社会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这也是每个劳动者应尽的社会责任,对于这种加班,就不要拒绝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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