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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考勤工资】加班费一直按照苏州最低标准1940元来结算违法吗?

问:我们公司的加班费一直按照苏州最低标准来结算加班费(现在是1940),可是基本工资远远比这个要多,请问这样是否违法?应当联系苏州社保局的哪个部门?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苏州市最低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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