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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考勤工资管理】上班期间被公司领导打伤导致的缺勤休假工资怎么发放?

问:养伤期间工资发放,我与本年3月4号在上班期间被公司领导打伤导致骨折,并报警处理。后经过公司领导调解对方赔偿,私下解决,检察院也作出不起诉对方决定。医院开出暂休三个月证明。请问公司是否应该在这暂休期间正常发放工资给我。谢谢请帮助。
答: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三、是否是工伤最终应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非因工负伤可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
四、《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由于该伤害是第三方造成的,因此产生的误工费是否应由其赔偿、赔偿标准可具体咨询法援热线:12348。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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